首页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北工院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和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北京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7〕2号的要求及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经费的通知》京组通[2000]66号、北京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问题的通知》(京财地〔1991〕1416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中央国家退休干部基层党组织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工发〔2017〕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是学校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办发〔2017〕2号开展活动,保障离退休人员“六个老有”以及离退休党委、老党员之家、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老年人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各老年组织”)等有关离退休的组织、机构、团体开展必要活动所需的经费,由学校统筹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财经制度、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坚持统筹兼顾、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章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离休干部的健康休养、保健补助。

第五条 看望、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

(一)重大节日、纪念日走访慰问;

(二)看望生病住院或异地安置离退休职工;

(三)生日慰问及离退休复转军人慰问。

第六条 老干部活动中心及各老年组织运维费。

(一)老年大学教师课酬、教材制作、场地租用等。

(二)老干部活动中心与老年大学聘用人员的卫生保洁费、劳务费、修缮费、清洁费,活动设施添置及维修等。

(三)老干部活动中心及各老年组织征订报刊杂志、图书资料等。

(四)每年一度离退休干部健康体检。

第七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

(一)离退休干部及各老年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调研、参观等。

(二)重大节日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文体活动,购买或租用服装道具及奖品等。

(三)开展老年文化活动发生的编印书籍费、审稿费、稿费,制作录像视频、展板,冲洗照片等。

(四)离退休干部参加离退休工作处举办的征文、书画、摄影、诗辞赋、文体等比赛,获奖集体、个人的纪念品。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预算编制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目标提出。经费的使用应严格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努力节约支出,定期开展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条 离休干部相关经费按京组通[2000]6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组织离退休职工外出活动,举办文体活动、联欢会,组织重大节日走访慰问等活动时,核销票据除发票外,需附分管校领导同意的经费预算审批、通知、参加人员签到表或发放活动奖品名册等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离退休工作设备购置、维修等需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重大节日、纪念日走访慰问离退休职工,探望生病住院或异地安置离退休职工,离退休职工生日慰问、离退休复转军人慰问及离退休党委各支部书记、委员(离退休人员)工作补贴等的标准执行及调整,由学校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重大节日、纪念日走访慰问离退休职工和对去世离退休职工家属进行慰问时,由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经办人员按规定从财务部门借出现金,进行慰问后再履行核销手续。

第十五条 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文体活动、学习培训、参观调研等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参照相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去世离退休职工家属抚恤金、丧葬费补助等经费从学校校控经费中支出,审批报销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老年人文体协会等各老年组织自行收取的活动费自行管理使用,不纳入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对离退休工作中出现的未列入以上公用经费的,或者对经费有特殊规定的,结合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批。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离退休工作处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离退休工作处临聘授课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丰富学院离退休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培养离退休职工老有所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达到颐养性情、强身健体的目的,学院离退休工作处每学期组织书法、绘画、合唱等兴趣班。为保证兴趣班教学质量,提高离退休职工参加学习的积极性,激励兴趣班授课教师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学院离退休工作处参照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北工院政发〔2022〕9 号文件规定,特制定临聘授课教师工作职责及津贴发放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与我处签订协议的临聘授课教师,本办法不适用我校编制内人员以及与我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

二、聘用条件

临聘授课教师基本条件: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责任心强,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5岁。

三、工作职责

1.每学期开课前完成授课计划制定,并将纸质稿送离退休工作处备查。

2.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授课任务规定内容。

3.积极引导学员参加北京市、学院等组织的各类离退休职工书法、绘画、文艺演出等比赛。

四、薪酬待遇

1.每学期每个兴趣班授课总课时不超过32学时(每周2学时,授课16周)。

2.参照北工院政发〔2022〕9 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工作处组织书法、绘画、合唱等兴趣班临聘授课教师课时津贴150元/每学时。

3.兴趣班临聘授课教师课时津贴每学期结算一次(上卡发放)。

4.临聘授课教师课时津贴从离退干部公用经费列支。

五、管理考核

临聘授课教师由离退休工作处按照目标职责任务对临聘授课教师的师德师风、履职尽责、教学效果等进行综合考核,其综合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全部课时薪酬、解聘、续聘的重要依据。

六、协议终止

协议期满自行终止。外临聘授课教师存在以下情况的,离退休工作处有权单方面终止聘用协议:

1.个人原因不履行协议;

2.出现患病、受伤等情况,不能完成后续工作任务;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 则

本办法自 2025年 10月 1 日起执行,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解释。

分享到: